
在侵权纠纷中,一般由主张侵权损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具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财产损毁的价值、医疗费等,以及间接损失如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利润损失等。原告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购物凭证、医疗单据、财务报表等以支持其主张的损失数额。若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法律可能会规定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证明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总之,侵权损失的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损失的一方承担,但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侵权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自身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相当因果关系)。
2.特殊侵权案件:部分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行为人需举证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如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致害):经营者需举证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间接排除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伪造病历等情形,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医疗机构需反证推翻。
需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针对因果关系或免责事由,基础侵权事实仍需原告初步举证。具体案件需结合侵权类型及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
三、侵权过错责任由谁举证
一般情况下,侵权过错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原告举证。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自己遭受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存在过错。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要担责。
当探讨侵权损失由谁举证时,我们除了明确举证主体,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举证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会有什么后果。另外,举证需要哪些有效的证据形式,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在侵权损失举证中分别有怎样的效力。这些都是在侵权损失举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若你对侵权损失举证的期限、证据形式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的法律指引,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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