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若存在上述情形,医疗事故可进入立案侦查程序。
二、哪些医疗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此外,若医护人员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可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责。
三、医疗事故中哪些人需担刑事责任
在医疗事故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表现多样,如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后果。
不过,若虽有医疗差错,但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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