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流转到期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归谁
土地流转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通常依当事人约定处理。若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附着物在到期后的归属,应按约定执行。
若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农业生产相关的地上附着物,如农作物等,一般归投入种植的流转方,因为这符合物之归属与劳动投入相匹配原则。但对于如建筑物、灌溉设施等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地上附着物,若流转方经原土地权利人同意建设,双方可协商归属及补偿;若未经同意建设,原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流转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附着物归属原土地权利人可能性较大。总之,先看约定,无约定则依附着物性质、合理协商等确定归属。
二、土地流转到期附着物归属依何规定
土地流转到期后附着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若流转合同中对到期后附着物归属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时,分情况处理。若为农作物等可移动附着物,一般归原投入种植者所有,其可自行收割或移除。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可移动附着物,若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可协商由土地所有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后归其所有;若未经同意建设,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自行处置。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等,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归属,以平衡双方利益。
三、土地流转附着物归属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流转中附着物归属纠纷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就附着物归属问题进行沟通,依据流转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这是最便捷的方式。
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机构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斡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解决:流转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又无仲裁约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当探讨流转到期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归谁时,除了明确附着物归属,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地上附着物在流转期间出现损坏或增值情况,在确定归属时该如何处理损坏赔偿或增值分配。另外,若流转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地上附着物特殊约定,当流转到期时,这个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又该遵循哪个呢。土地流转问题复杂且细节众多,如果您对流转到期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归属以及相关后续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团队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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