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不能直接抵偿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以,需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抵偿债务。
二、抵押物抵偿债务需什么条件
抵押物抵偿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抵押权合法有效。抵押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且已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如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类型)。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使债权未得到清偿。
双方协商一致。债权人和抵押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达成协议,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协议。
无其他限制。若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需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同时,应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如国有资产抵押抵偿债务可能需经特定审批。
三、债务到期抵押物能否直接抵偿
债务到期后,抵押物不能直接抵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到期,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探讨抵押物是否能直接抵偿债务时,除了核心问题本身,还有相关要点需关注。一方面,即使抵押物价值足以抵偿债务,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可能产生评估、拍卖等费用,这些费用会影响实际抵偿效果。另一方面,若抵押物在抵偿债务后仍有剩余价值,剩余部分应归抵押人所有。而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仍需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你对抵押物抵偿债务的费用承担、剩余价值处理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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