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失公平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有失公平的工程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处于可撤销状态。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工程合同存在一方凭借优势或对方无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在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不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存在上述显失公平的情形。所以,有失公平的工程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显失公平的工程合同可撤销吗
显失公平的工程合同可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工程合同中,若存在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另一方获得过多利益,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显失公平工程合同撤销条件是什么
显失公平的工程合同撤销需满足一定条件。依据《民法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具体而言,一是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工程价款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或一方承担过多风险责任等。二是这种不对等达到“显失公平”程度,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三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形,如施工方因资金紧张急于签约,建设方趁机压低价格,施工方因缺乏经验未充分认识合同不利条款。受损害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当探讨有失公平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时,除了合同本身效力的判定,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有失公平而无效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该如何结算,这涉及到工程价款的支付标准、工程量的认定等方面。另外,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责任该如何划分,是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还是双方按比例分担。如果你在工程合同方面遇到这些类似的难题,或是对有失公平的工程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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