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清偿区分有担保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为别除权。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若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债权,剩余财产才参与后续分配;若不足,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而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在有担保债权之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职工的工资等权益;其次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所以,有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和保障程度上与普通债权有明显差异。
二、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2.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担保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破产担保债权通常能优先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即别除权。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当债务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就设定担保的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探讨破产债权清偿是否分有担保情况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有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通常优先于普通债权,这保障了担保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物的价值评估、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都会影响最终的清偿结果。而且当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有担保债权时,剩余部分该如何处理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你对破产债权清偿过程中的有担保债权评估、剩余债权处理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法律专家将为你答疑解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