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从以下方面界定。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均可构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团伙犯罪体现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通常具有营利目的,但营利与否不影响定罪。
客体方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实施了生产假药的行为。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等法定情形。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假药环节,如负责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等,都可认定参与生产假药行为。
在团伙诈骗中,主犯与从犯的界定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主犯通常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比如发起诈骗犯罪意图、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诈骗行为,或者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且作用突出、诈骗数额巨大的,一般认定为主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从犯可能是被胁迫参与犯罪,或者在犯罪中仅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如提供作案工具、协助传递信息等,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大小等因素来准确界定主从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如何界定团伙犯罪和个人犯罪
团伙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主体方面,团伙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成员之间存在分工与配合;个人犯罪则是单个行为人独立实施犯罪。主观故意方面,团伙犯罪中成员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各成员对犯罪行为及结果有共同认识和意愿;个人犯罪仅行为人自身有犯罪故意。行为特征上,团伙犯罪通常有组织、有计划,犯罪行为更具系统性和协调性;个人犯罪行为较随意,缺乏组织性。法律后果上,团伙犯罪中主犯、从犯量刑有别;个人犯罪按其实施犯罪行为及情节量刑。
在明确如何界定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后,还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进一步厘清:一是团伙内部不同成员的责任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差异,会直接影响后续量刑幅度;二是生产行为的“假药”认定边界,比如民间偏方、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常有实际争议。不少人误以为只要参与团伙生产就一律承担同等责任,实则需结合其在团伙中的角色、是否明知是假药、参与程度等具体情节判断。若你对团伙成员的责任认定、假药范围界定或后续量刑细节仍有困惑,别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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