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法律中,约定的赔偿损失数额与定金一般不能并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约定赔偿损失数额可视为违约金一种情况),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和补偿损失的功能,若允许并用,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有失公平。
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此时虽形式上类似并用,但本质是在定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对损失的补充赔偿。所以通常只能二选一主张权利,以合理平衡双方利益。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功能类似,都有担保合同履行和补偿损失的作用。若允许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违背公平原则。所以,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只能择一行使权利,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双方利益平衡。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款项。损害赔偿则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在性质和功能上有所不同,定金主要是为了担保合同履行,而损害赔偿是为弥补损失。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其因违约所遭受的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但二者并用的结果,不应超过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探讨约定的赔偿损失数额与定金能并用吗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二者能否并用,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定金数额的确定上,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超过部分,是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如果您对约定的赔偿损失数额与定金并用的具体情形、定金数额的合理设定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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