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要件:作出自认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时间要件:自认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包括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及庭审过程。内容要件:自认的内容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且该事实是具体、明确的,属于对己不利的事实陈述。方式要件: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明确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自愿性要件:自认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二、自认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其法律效果如下:
对作出自认当事人而言,一般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对法院也有拘束力,法院一般应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基础,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认定。
不过,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定。并且,当事人反悔自认需符合一定条件,如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等。
三、自认的法律效果有何例外
自认通常能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但存在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因这类事实与社会公序良俗、国家和公共利益相关,不能仅因当事人自认就认定。
此外,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这是为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时能坦诚交流,促进纠纷解决。
在明确了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之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自认的效力范围,自认一旦成立,在多大程度上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否在所有程序中都能保持其效力等。另外,自认能否撤回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回自认,撤回自认需要遵循怎样的程序。这些拓展问题对于全面理解自认制度至关重要。若你对自认的效力范围、撤回条件等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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