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特殊防卫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其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防卫起因需为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这类犯罪具有暴力性和对人身安全的高度危险性。
其次,防卫时间上,必须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不能提前或事后防卫。
再者,防卫对象针对的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人。
最后,在防卫限度方面,特殊防卫没有限度要求,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实践中需严格审查暴力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现实紧迫性,以准确认定是否适用特殊防卫权。
二、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特殊防卫权,指公民在特定情形下可进行无过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适用情形为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行凶”指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对应犯罪行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与列举犯罪相当、具有严重暴力性且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在此类情形下,若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防卫行为应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且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并正在进行。
三、什么情况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为特殊防卫权。
“行凶”指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常见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与上述犯罪相当、具有严重暴力性且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需强调,暴力犯罪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若侵害行为已结束,再实施所谓“防卫”,则不属于特殊防卫,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在探讨特殊防卫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特殊防卫权在实际行使后,如果产生了争议该如何处理。当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后,若司法机关对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存在疑问,就会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另外,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在界限上如何区分也是关键所在。一般防卫有必要限度的要求,而特殊防卫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此限制。要是你对特殊防卫权认定后的争议处理、与一般防卫权的界限等问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困惑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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