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同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房屋买卖是否影响原租赁关系
房屋买卖通常不影响原租赁关系,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承租人的租赁权益,不能因房屋买卖而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不过,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或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这两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三、房屋买卖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存在例外情形,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探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如何处理时,除了大家熟知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外,还有几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方面,租客在同等条件下通常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房东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就将房屋出售,租客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也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租客合理补偿。若您在房屋租赁买卖过程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提前解约补偿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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