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监视居住应采取何种具体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具体措施如下:
住处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确保其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执行机关会对指定居所进行监控,防止其与外界不当接触、串供等,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监视居住期间能否会见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会见辩护律师,具体规则如下:
1.一般情形: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直接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无需侦查机关批准,且会见过程不被监听。
2.例外情形:若被监视居住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处于侦查阶段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需明确,上述例外仅适用于侦查阶段的特定犯罪类型,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无此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时应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依法行使。
三、监视居住会见律师需哪些条件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通常无需特别条件,但需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与聘请的律师会见、通信。不过,若案件侦查期间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许可的,应及时安排会见;不许可的,应说明理由。除上述两类案件外,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超48小时。
当探讨监视居住应采取何种具体措施时,除了正文提及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会面临怎样的后果。若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另外,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也很关键,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对监视居住具体措施的实施细节、违反规定的判定标准以及监视居住期限的计算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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