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案件能否指定管辖
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方式指定某个破产案件由特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比如法院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二是法院之间对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三是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原本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指定给某一法院审理,以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以,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破产案件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确定审理法院。
二、破产案件指定管辖需什么条件
破产案件指定管辖通常基于以下条件: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如法院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法院工作人员集体回避等,此时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二是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都认为不应由自己管辖。三是上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为使破产案件得到更公正、高效处理,上级法院可依职权指定管辖,如某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经验丰富,上级法院可指定其管辖其他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三、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在破产案件中,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在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破产程序通常会暂停,待管辖权确定后再继续进行。需注意,要及时、准确地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和处理管辖权异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当探讨破产案件能否指定管辖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指定管辖后的程序衔接问题,在管辖权变更后,如何确保破产案件各项程序平稳过渡、不出现程序混乱,这是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另外,指定管辖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至关重要,要防止因管辖变动影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等。若你对破产案件指定管辖的程序细节、后续影响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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