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的禁止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辨认自己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不能担任此职务。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此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担任该职务的资格。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担任公司董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啥
公司董高人员任职资格有如下规定: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再者,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不得担任。另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也不符合任职资格。
三、担任公司董高人员有何禁止任职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董高人员存在多种禁止任职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禁止任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也不行。还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也不得担任。这些禁止任职情形旨在确保董高人员具备相应能力和品行,保障公司运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方权益。
在了解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的禁止条件后,我们要清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比如,若有人因上述某些原因而不符合担任资格却担任了相关职务,公司的运营可能会面临风险。同时,这些禁止条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要是你对这些禁止条件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条件等存在疑问,别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帮你明晰其中的要点,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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