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有相应监督处理程序。
首先,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然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有权进行立案监督,必要时可以通过检察长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这些程序,确保该立案的案件依法得以立案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二、检察院对该立案却不立的案子咋处理
若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会及时受理并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此外,被害人也可不经向检察院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由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总之,法律赋予了多种途径来纠正这种不当不立案的情况,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正确实施。
三、检察院该立案不立的案子能申请复议吗
对于检察院该立案而不立的案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复查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经检察长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对控告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其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所以,此类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在司法程序中,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有着严谨的监督处理程序。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到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再到后续的通知立案及可能的直接立案侦查或指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每一步都至关重要。但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仍会对其中某些环节存在疑问,比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是什么,或者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若你对这些相关问题存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让司法程序更加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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