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费在特定情形下有一定优先性,但通常不优先于抵押权。
业主拖欠物业费,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诉讼或仲裁。对于建筑物同一部分产生的债权,物业服务人在建筑物折价、拍卖、变卖清偿债务时有一定优先受偿权,但不能优先于依法设立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依法设立且登记后法律效力强。物业费债权有保障,但正常情况下无法突破抵押权优先顺位,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可能改变。
如果大家对物业费和抵押权的优先性问题还有疑惑,或者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物业费与抵押权哪个更具优先性
一般情况下,物业费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效力。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物业费属于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抵押财产处置时,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物业费债权等普通债权。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物业费已在抵押物上设定了法定优先权等,可能会影响两者的优先顺序。不过这种特殊情况较为少见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三、物业费和抵押权哪个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下,物业费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物业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就抵押物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其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包括物业费债权。所以,在受偿顺序上,抵押权优先于物业费。
在探讨物业费与抵押权优先性这个复杂问题时,我们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物业费不优先于抵押权。但法律规定有时存在特殊情形,当建筑物折价、拍卖、变卖时,物业服务人在同一部分债权上有一定优先受偿权,只是难以突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若您想深入了解在具体交易或物业纠纷中,如何准确判断自己所处情形下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对物业费和抵押权优先性相关法律细节还有其他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您拨开迷雾,精准解析您的法律问题,助力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