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提出后,会产生系列法律效力。对债务人而言,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起,其财产处分受限制,且要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印章等资料,还需妥善保管并如实说明财产状况等。
对债权人来说,个别清偿行为受限,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对有关诉讼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而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同时,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后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接着是税款。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别除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例如,有抵押的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此外,如果存在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予以追回并按规定清偿。
三、破产申请后担保债权如何实现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此即别除权。
首先,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担保物权证明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的担保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若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债权人可直接就担保物行使权利,优先获得清偿。
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另外,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可能需根据重整计划调整其担保债权的受偿方式、时间等,但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以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妥善实现,确保其担保债权能依法有序受偿。
破产申请提出后所产生的这些法律效力,影响着多方主体。在实际的破产案例中,可能还会存在诸多复杂情况。比如债权人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申报债权的权益,债务人怎样确保自身财产状况说明的准确性等。如果您对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相关事宜,像如何准确进行债权申报,或者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有哪些注意要点等还有疑问,别错过了解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助您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与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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