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中鉴定证据需遵循以下要求标准。
首先是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鉴定材料的收集、保管、送检等环节需依法进行,否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其次是关联性,鉴定意见要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能够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鉴定意见需与伤者的损伤程度、因果关系等案件核心问题相关。
最后是真实性,鉴定所依据的材料要真实可靠,鉴定过程科学严谨,确保鉴定意见能反映客观事实。鉴定人应保持中立客观,不得受外界不当干扰。若鉴定证据不符合这些标准,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甚至不被法院采信。
二、民事诉讼鉴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鉴定证据种类主要有: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4.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
7.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三、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避免滥用鉴定权利。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缺一不可。当我们深入了解这些标准时,会发现它们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共同构建起了一个严谨的证据体系。比如,在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证据在某一方面不符合标准,将会对整个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你是否在民事诉讼中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存在疑惑呢?如果对于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具体判断标准,或者不符合标准后的补救措施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助力你在民事诉讼中明晰证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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