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绑架罪中物色对象算是其行为吗
绑架罪中物色对象属于绑架犯罪的预备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从犯罪预备角度,为实施绑架犯罪而物色对象,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施绑架的实行行为,如实际控制人质等,但已进入犯罪的准备阶段。一旦有了物色对象等预备行为,后续若进一步发展到实施绑架的实行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即便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绑架,对于预备行为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相比既遂犯,预备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绑架罪中物色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绑架罪中的物色对象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单独构成犯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物色对象只是绑架犯罪预备阶段的一个行为表现。单纯的物色行为尚未着手实施绑架的实行行为,比如控制人质、提出勒索要求等。
但如果在物色对象过程中有其他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如为物色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对于绑架罪的预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总体而言,仅物色对象通常不构成独立犯罪,需结合后续行为及整体情况综合判断。
三、绑架罪中着手实施是否算犯罪既遂
绑架罪着手实施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绑架罪既遂一般是指实际控制人质。
着手实施只是犯罪行为的开始阶段。例如,行为人开始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以控制人质,但尚未真正控制住人质时,属于着手实行绑架行为,此时犯罪处于未遂状态。
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才构成绑架罪既遂。比如,将人质转移到安全地点并能有效控制其人身自由等情形。着手实施后到既遂前的阶段,犯罪形态为未遂或中止等(如在控制人质前主动放弃犯罪等情况)。总之,绑架罪的既遂以实际控制人质为标志,着手实施不等于犯罪既遂。
在绑架罪中,当我们探讨物色对象这一行为时,会发现它处于犯罪预备阶段,起着为犯罪创造条件的作用。若后续发展到实际控制人质等绑架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若因意外未着手实行,预备行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那么,如果在绑架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又该如何认定呢?以及在绑架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责任如何划分呢?这些问题是不是让你有些困惑?若你想深入了解绑架罪中关于预备行为更多细节及相关法律规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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