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委托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怎么处理
被委托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若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则合同自始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价值不超10万元设备,乙却买了价值20万元设备,甲若追认则合同有效,甲若不追认,乙可能要自行承担差价等责任,除非相对人明知乙无权这么做。
二、被委托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有催告权,可在1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前,可通知撤销。
比如甲委托乙买电脑,乙却买了手机,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甲可追认购买手机的行为,合同就有效;若甲拒绝追认,乙需自行承担责任。相对人如丙可催告甲追认,甲未表态则视为拒绝。若丙不知乙无代理权,即善意相对人,在甲追认前可通知撤销合同。
三、无权代理合同被追认前能否撤销
无权代理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在此种合同中,若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若不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基于对代理行为的信赖等因素,享有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无权代理人时,撤销行为生效。这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期待,避免其因无权代理行为遭受不利后果,同时也促使无权代理行为尽快确定效力状态,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在理解了被委托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这一关键要点后,我们还能进一步探讨一些与之相关的情况。比如,当相对人并非善意时,其撤销权是否会受到限制呢?又或者,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后,发现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或损失,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频繁出现,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倘若你对这些拓展内容或者整个被委托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详尽准确的解答,助你明晰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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