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指代理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双方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对被代理人权益造成了损害。例如,代理人甲与相对人乙恶意串通,将被代理人丙的财产低价转让给乙,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丙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被代理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串通行为扰乱正常的民事活动。
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有何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恶意串通,指双方均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故意,通过不正当行为达成损害目的。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比如,代理人甲与相对人乙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被代理人丙的财产卖给乙,乙明知该情况仍配合,丙因此受损,甲和乙要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旨在维护交易秩序与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防止代理人与相对人通过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确保各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与道德准则。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串通会承担啥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在此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卖房,乙与丙串通,压低房价并签订合同,损害甲利益。若丙知道乙与甲的代理关系及串通事实,乙和丙就需对甲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这旨在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赔偿等责任以弥补损失。
当我们了解了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后,会发现这背后还有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比如,被代理人如何能更有效地收集证据来证明这种恶意串通行为呢?毕竟在实际情况中,要找到确凿证据并非易事。还有,如果相对人声称自己并不知晓与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权益,该如何认定呢?这些复杂的情况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困扰。若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此类行为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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