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有这样一位律师,她叫朱秀芳,以专业和尽责在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崭露头角。下面要讲述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便是她执业能力的有力见证。
这是一起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朱秀芳和陈红燕律师接受缪X某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她们精准锁定“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并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她们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记录看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朱秀芳律师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朱秀芳律师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的判断、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深知法律事务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未来也将继续以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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