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
绑架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绑架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绑架结果发生。比如,已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但在控制人质前主动放弃,未实际控制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的犯罪中止;若已控制人质,在提出不法要求前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人身权利受侵害等,也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绑架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即如果没有给被绑架人等造成伤害等后果,可完全免予刑事处罚;若有一定损害后果,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绑架罪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绑架罪犯罪中止的认定如下:自动性:行为人必须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意图。即主动停止绑架行为,而非因外部强制力无法继续。彻底性:彻底放弃绑架犯罪的故意,不再实施后续行为,包括放弃勒索财物等目的。有效性:
-人质安全:若已控制人质,需确保人质安全,如主动释放人质。
-行为停止:有效防止绑架结果发生,如停止绑架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亡等后果。
例如,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因良心发现,主动释放人质并放弃勒索,未对人质造成任何伤害,可认定为绑架罪犯罪中止。此情形下,在量刑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三、绑架罪犯罪未遂该怎么去判定
绑架罪未遂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控制人质。如果已实际控制人质,构成绑架既遂;未实际控制则为未遂。
着手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察觉、被警方及时制止等,未能实际控制人质,应认定为绑架未遂。比如,犯罪嫌疑人计划绑架某人,提前踩点并实施了暴力控制行为,但在将人质带离现场前就被警方抓获,此时因未成功控制人质,属于绑架未遂。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及与既遂的关联程度来判定是否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我们了解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时,也应清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比如,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构成犯罪中止,但其此前的行为给被绑架人造成了一些轻微精神创伤等损害,这种情况如何精准界定损害程度并据此量刑呢?又或者犯罪嫌疑人虽构成犯罪中止,但其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影响,在综合考量时该如何权衡?对于这些与绑架罪犯罪中止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您若还有疑惑,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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