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票据到期两年后还有追索权吗
票据到期两年后通常无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此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票据流通秩序。
若票据到期两年,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消灭。不过,若存在被追索人清偿后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此外,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到期两年后还能行使追索权吗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所以票据到期两年后,通常不能再行使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
但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如果是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需看是否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行使过权利等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仍可行使。
一般而言,单纯票据到期两年后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基本丧失,但涉及其他前手时要依据具体时效情况综合分析。
三、票据到期超两年还能获付款吗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若票据到期已超两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已消灭。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持票人因重大过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等,付款人仍可能付款。
一般而言,付款人并无必须付款的义务。若付款人自愿付款,通常也符合规定。不过从法律权利角度,持票人不能基于票据权利要求强制付款。所以超两年后获付款具有不确定性,关键看付款人意愿及具体情况。
当票据到期两年后,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确实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如上述所说,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消灭,但再追索权还有其特定时效规定。那么,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两年后才发现自己可能因某些原因仍有权益未主张,该如何进一步妥善处理呢?是关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返还细节问题,还是在这期间可能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梳理?若你对这些后续情况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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