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法律,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情形如下: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其刑罚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侦查机关可考虑取保候审。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等情况,可认为不致再实施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取保候审。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基本权利,可对其取保候审。
另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为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侦查机关也会主动适用。
二、侦查机关不得主动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不得主动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高,若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累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其取保候审不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干扰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需注意,具体案件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三、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有哪些限制
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是有一定限制的。首先,适用对象有限制,通常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取保候审有保证方式,包括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当我们了解了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情形后,可能会对其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产生更多思考。比如,对于那些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但犯罪情节相对复杂的嫌疑人,如何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呢?又或者,当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且案件涉及重大经济犯罪时,怎样权衡取保候审是否会对案件侦查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呢?如果您对这些情况存在疑问,或者对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问题还有困惑,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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