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里,补充赔偿责任有常见情况。在教育机构方面,要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害,第三人担责;机构没尽管理职责,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讨。
另外,因第三人行为致他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也要承担对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同样能向第三人追偿。这规定能合理分责,保障受害人获赔。
二、民法典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特殊情形
补充赔偿责任的特殊情形如下:
1.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后的补充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能防止或者制止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教育机构对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民法典补充赔偿责任咋认定特殊情形
补充赔偿责任特殊情形的认定如下:第三人侵权时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在经营场所等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第三人赔偿不足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比如商场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致顾客被第三人伤害,商场要在第三人无法足额赔偿时补充赔偿。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工单位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例如派遣员工在工作中致他人受伤,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选任等有过错,劳务派遣单位要补充赔偿。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的补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像幼儿园孩子在园内受伤,幼儿园有过错的需补充赔偿。
在探讨《民法典》里补充赔偿责任的常见情况时,我们了解到教育机构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第三人无力偿还追讨款项该怎么办?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追偿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些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频繁出现,让很多人感到困惑。如果您对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实施细节、后续追偿等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帮您明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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