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被继承人未死亡时放弃继承权为何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继承权的性质
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
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只是有在未来可能继承遗产的一种期待。
打个比方,就好像一个人预订了未来的某件商品,但在商品真正交付前,他只是有获得的期待,而不是实际拥有。
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关键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权才会从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
此时,继承才真正开始,继承人才实际拥有了对遗产的相应权利。
在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继承尚未启动,也就不存在现实意义上可以行使或放弃的继承权。
二、放弃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
这是因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所拥有的仅仅是一种继承的期待可能性。
这种期待权由于缺乏实际的权利基础,是无法真正被放弃的。
就如同预订商品还没到交付阶段,你无法实际放弃这个还不存在的商品所有权一样。
三、法律后果
在被继承人未死亡时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自然也不会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即便当时作出了这样的声明,一旦被继承人死亡且继承开始,继承人依然依法享有继承权,依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参与遗产的分配。
二、被继承人健在时放弃继承是否具有效力
被继承人健在时不存在继承问题,也就无所谓放弃继承的效力。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在被继承人未死亡前,继承人不享有实际的继承权。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才正式启动,继承人可依法定或遗嘱方式继承遗产。如果在被继承人健在时,继承人表示放弃所谓“继承”,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此时不存在可供其放弃的继承权益基础。
例如,父亲在世时,儿子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此声明无效。只有待父亲去世后,儿子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通过书面等形式明确表示是否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其放弃行为才会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三、被继承人去世前遗嘱能怎么订立才有效
遗嘱订立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才有效。形式上,常见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实质要件方面,遗嘱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我们探讨被继承人未死亡时放弃继承权为何无效这个问题时,除了上述详细分析,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未死亡时作出放弃声明,之后又想改变主意,该如何处理?以及在继承开始后,若其他继承人因这份无效声明产生误解,引发了遗产分配争议,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可能在实际情况中出现。如果你对被继承人未死亡时放弃继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更多疑惑,或者在遗产继承方面遇到复杂情况,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详尽的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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