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情况
本案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XX、余XX为获取xxxx集团的汽车配件采购订单,通过各自控制的账户以销售回扣名义,向xxxx集团下属公司多名配件经理行贿,总额达人民币2,100,911元。而被告人文XX、王XX、周XX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22年,相关人员陆续被抓获或主动投案。
行贿事实详情
余XX、余XX为给其经营的公司谋取利益,向集团下属公司多名配件经理行贿。其中,时任武汉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备件经理文XX多次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571,446元;时任同公司备件经理王XX多次收受人民币519,009元;时任宜昌恒信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备件经理周XX多次收受人民币254,901元等。案发后,余XX、余XX自愿补偿xxxx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427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受贿事实查明
2011年4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周XX在xxxx集团下属宜昌XX公司任职备件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254,901元。此外,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文XX;2015年6月至2021年9月,王XX也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相应回扣。2022年45月,文XX、王XX、周XX在集团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XX、余XX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文XX、王XX、周XX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被告人文XX、王XX、周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余XX、余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自愿补偿集团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对五名被告人作出相应的缓刑及罚金判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