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是二十年
在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权利人却不知权利被侵害,且不存在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形时,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
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长期不知自己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侵占,在不知权利被侵害状态下,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时效是最长的保护期间,一旦届满,即便义务人自愿履行,也可事后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所以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有条件时尽早维权。
二、什么情况下能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本人、近亲属有权聘请律师。一般来说,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人通常无需经过特别许可,只要履行相应手续即可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有助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 。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以下几种情况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公安机关应在发现之日起 5 日内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三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决定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当我们探讨什么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是二十年时,其实还有很多与之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像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等情况,即使经过了较长时间,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形,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会受到影响。又或者在涉及不动产纠纷时,关于物权归属等问题,也可能会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产生关联。如果您对这些围绕民事诉讼时效二十年的相关情况,以及在实际法律问题中如何准确判断和运用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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