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未达以下标准通常不予立案:
1. 随意殴打他人:未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未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不恶劣;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后果不严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未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等人员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不严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况不突出。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未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二、诈骗罪退赃款在哪个阶段退
诈骗罪退赃款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都可以退。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挽回被害人损失,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向检察院退赃,检察院也会综合考量这一情节,决定是否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向法院退赃同样有效,法院会在量刑时充分考虑退赃情况,对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越早,越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一般对其量刑越有利,能更好地争取从轻处罚。
诈骗罪嫌疑人主动退赃物一般可获得从轻处罚,但并非直接“减刑”,减刑通常用于服刑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若全部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部分退赃、退赔的,可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司法实践中,退赃能体现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和弥补被害人损失,法院量刑时会酌情考量。所以,诈骗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对量刑有利。
当我们探讨寻衅滋事不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时,要明白这一标准涉及多方面因素。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可能不予立案。还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不符合立案条件。另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同样不会予以立案。这些标准相互关联,共同界定了寻衅滋事不予立案的范畴。你是否对寻衅滋事不予立案标准存在疑问,或是在相关法律问题上感到困惑呢?若有不解之处,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消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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