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单纯提取现金不一定必然构成转移财产。若其提取现金是基于正常合理的生活、经营等正当用途,比如日常开销、支付必要经营费用等,一般不认定为转移财产。
但如果债务人提取现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比如将现金转移至他人账户隐匿,或者大量提取现金后恶意挥霍等,导致其自身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转移财产。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有此类可疑行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提取现金是恶意逃避债务,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以便保障债权实现。
二、债务人转账给他人是否也算转移财产
债务人转账给他人不一定算转移财产。若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且有履行能力时,为逃避债务,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转账给他人,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此属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民法典》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账行为。
但如果转账是基于正常交易、履行合法债务等合理原因,比如支付货款、归还借款等,则不属于转移财产。判断是否为转移财产需结合转账背景、目的、金额等综合考量。
三、债务人无偿赠与财物是否属转移财产
债务人无偿赠与财物一般属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务人在有债务未清偿时,无偿将财物赠与他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使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此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探讨债务人提取现金是否属于转移财产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若债务人提取现金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生活开支等合理用途,一般不算转移财产。但要是提取后恶意隐匿,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就可能构成转移财产。另外,若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大量提取现金,之后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若你对债务人提取现金的性质判断、后续维权措施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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