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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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

众所周知,承包工程,都是需要垫付资金的。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对于承包方来说,从发包方那里接手工程,再找工人工作,是需要垫付一部钱的。当工程结束后,发包方结清工程款。但是,若承包方领到钱后携款跑了,而工人没领到工资。怎么办呢?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

纠纷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诉讼权利,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准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但是适用该规则也应当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一)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当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一般不允许其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二)适用该规则,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无效。如果总承包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法》原则,有效合同就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发包人在有效合同中也只应对合同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对合同之外的人不负担履行义务,如果要求发包人在负担合同义务的同时,还要负担合同以外的义务,则对其是不公平的,是其签约时无法预料的,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三)不应准许借用实际施工人名义,以适用该规则为名,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

劳动人民处于基层,是最容易受到剥削和权益侵犯的。对于施工队工人而言,是最没有保障的。当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未结工资就“失踪”的情况下,许多人不知所措。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诉讼应该是有正当理由的。关于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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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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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
10w+浏览2023-09-17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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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r/>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就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合同相对人。<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br/>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br/>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r/>(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br/>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承包合同分类<br/>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br/>总承包合同<br/>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br/>分项承包合同<br/>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工程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或其中一个主要承包商管理协调。分项承包合同的优点在于给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好的专业承包商以及缩短工期、节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费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会带来严重困难和复杂问题。<br/>分包合同<br/>总承包商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后,总承包商将该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发生;项目法人与分承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的义务。<br/>转包合同<br/>承包商甲向项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项目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承包商乙,并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转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点是由承包商甲与项目法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与承包商乙,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乙之间发生效力。签订转包合同时,承包商乙应向承包商甲给付一定数额的酬金。中国禁止这种转包行为。<br/>劳务合同<br/>又称雇佣合同。它是项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为建设工程项目,与雇佣劳务提供者(乙方)就雇佣劳务者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在商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以各个被雇佣人员的劳动量为单位,由甲方付给乙方人员相应的报酬。其特点是乙方只取得相应的酬金,而不承担甲方的风险,也不分享利润。<br/>设计-施工合同<br/>项目法人将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都授予一个承包商完成,又称为总体合同或一揽子合同。设计-施工合同的特点是节省费用和时间,并有利于设计和施工技术的结合以及设计与施工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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