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充侦查存在哪三种情形
补充侦查分三种情形。一是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同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按要求补充侦查。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三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二、补充侦查证据收集合法性如何判定
判定补充侦查证据收集合法性,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程序法定性,收集证据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要有相关手续。二是主体合法性,收集证据主体需为法定侦查人员,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可能不具合法性。三是手段正当性,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此类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排除。四是权利保障,要保障当事人、证人等的合法权利,如告知权利义务、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等权利。若证据收集违反上述方面,其合法性存疑,可能被依法排除。
三、补充侦查非法收集证据应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补充侦查中若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同时,对于非法取证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了解补充侦查存在哪三种情形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重要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这个次数和期限,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度和结果。另外,补充侦查后的处理结果也值得重视,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会根据补充侦查的情况,决定是提起公诉、不起诉还是继续侦查。如果您对补充侦查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补充侦查存在哪三种情形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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