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而言,首封法院具有一定优势。
在执行程序中,首封法院通常可先处置查封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绝对的优先权。对于享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其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比如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财产处置后有剩余,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普通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总之,多个债权人做财产保全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权,需综合考量债权性质、查封先后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受偿顺序和比例。
二、多个债权人时拍卖款怎么分配
多个债权人参与拍卖款分配,分以下情况:
1.存在优先受偿权: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拍卖款。比如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拍卖款优先获偿。
2.均为普通债权:若各债权人均无优先受偿权,且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且进入破产程序的,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不符合破产条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三、多个债权人该如何处理
有担保债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均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债务人是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若债务人是自然人,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获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所得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
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债务人财产。
当探讨多个债权人做财产保全是否有优先权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涉及一些相关要点。在财产执行阶段,即便多个债权人都做了财产保全,但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会优先受偿。另外,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其受偿顺序也有相应规定。若对财产保全后的受偿顺序、轮候查封的具体操作等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让疑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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