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价值时,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债务人仍需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债权人可就剩余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追讨。若有其他担保人,债权人可依约定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总之,债权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权,不能从抵押物上优先受偿,但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
二、担保数额超抵押物法律上有啥解决办法
担保数额超抵押物价值时,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数额以抵押物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债务人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不恢复或不提供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若债权人与抵押人设定担保时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担保合同。
三、担保数额超抵押物法律上能否主张部分无效
担保数额超抵押物价值,超出部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但未规定超出部分无效。
在实践中,若担保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债权人与抵押人关于担保数额的约定仍有效。只是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变现价款按法定顺序清偿,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权部分,抵押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作为普通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所以,一般不能主张担保合同部分无效,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在探讨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怎么处理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相关的重要问题。当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价值,对于超出部分,债权人就不能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债权本身并不消灭。若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可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另外,如果存在多个担保人,各担保人之间对于超出抵押物价值部分的债务分担问题也较为复杂。要是你对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后的债务追偿、担保人责任分担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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