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几种行使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为诉讼方式。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行使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通过诉讼,由法院对代位权是否成立、行使范围等进行判定,能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二为直接行使方式。不过在我国,这种方式未得到法律认可。直接行使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如权利行使的随意性、对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权益的不当侵害等。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遵循法定诉讼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代行几次
法律未对债权人代位权的代行次数作出限制。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只要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每一次代位权行使只要满足条件都能得到法律支持,故理论上只要条件具备,行使次数不受限,但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来确定能否实际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如何列明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被告的列明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通常情况下,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
而债务人应列为第三人。这是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债务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并且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里,要把次债务人列为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来列明被告主体。
当我们探讨债权人代位权有几种行使方式时,除了已知的行使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获利益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另外,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也是关键,通常由债务人负担。这些后续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至关重要。如果你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细节、利益归属的具体判定,或是费用承担的法律依据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精准信息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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