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主要分信赖利益损失。
其一,直接损失,涵盖缔约费用,如为缔约而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准备履约费用,像因信赖合同成立而购置设备、材料等费用;已付金钱的法定孳息;因支出上述费用失去的利息。
其二,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不过,该损失要合理预见且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赔偿以对方过错为前提,遵循合理预见规则,赔偿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受损害方有减损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界定有啥法律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以当事人遭受的损失为限,主要包括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含缔约费用,像为缔约而赴实地考察的费用、为缔约而支付的往来信函费用等;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支出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涵盖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延误商机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范围一般不超过履行利益,即合同有效且得以履行时当事人能获得的利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额确定有何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以信赖利益损失为原则,旨在使受损方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咨询费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确定赔偿金额时,需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缔约时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受损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与对方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的具体数额。
当探讨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除了已明确的界定方式,还有相关重要问题需要关注。比如,赔偿范围是否包含间接损失以及如何计算间接损失,这在实际案例中颇具争议。另外,若存在第三人过错影响缔约,责任赔偿范围又该如何调整。这些都是与界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紧密相关的拓展内容。如果你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界定细节、间接损失计算方法或第三人过错下的责任划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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