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搭售商品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集中行为,若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且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行政性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
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指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其有明确界定。
横向垄断协议方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协议属排除限制竞争。纵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协议也在此列。
此外,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都被法律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三种。一是民事责任,实施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二是行政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不同情形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排除、限制竞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探讨什么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除了已提及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较为典型,政府部门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政策或规定,对特定市场竞争进行不当干预。另外,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制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也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若您对这些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了类似的竞争问题,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建议就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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