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是否有效
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即流质条款,通常无效。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规定是为避免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以价值高的质押物担保价值低的债权,到期无法偿债时获得超值利益,损害债务人利益。不过,若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抵债,则是有效的,此属正常的实现质权方式,能保障债权实现,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法律认可吗
法律一般不认可双方直接约定用质押物抵债。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种禁止流质的规定,旨在保护出质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出质人订立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抵偿较小的债权,从而损害出质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若债务到期未履行,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双方约定流质条款在法律上都有效吗
并非都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流质条款一般无效。流质条款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规定旨在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困境,通过流质条款获取远超债权价值的担保财产,损害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不过,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后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此约定虽按流押或流质条款处理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当探讨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是否有效时,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质押物价值与债务金额不匹配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质押物价值远高于债务,债权人是否应返还超出部分价值;若质押物价值低于债务,债务人是否还需补足差额。另外,在执行这种约定抵债时,是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是否要进行质押物的评估等。如果您对这些与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相关的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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