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父母没有了孩子由谁来抚养
父母去世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依法律规定处理。首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其次,若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若上述人员都不存在或都无抚养能力,可由孩子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抚养,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没有合适人员时,民政部门应担任监护人进行抚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孩子父母双亡,监护抚养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孩子父母双亡,监护抚养责任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承担;其次,兄、姐具备监护能力的,也有监护义务;若上述人员均无监护能力或不存在,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可担任。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确定监护权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指定。
三、孩子父母双亡,监护抚养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孩子父母双亡后,监护抚养责任按如下顺序界定:首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承担监护抚养责任;若他们不具备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职责,兄、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若没有上述人员,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才可成为监护人。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若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当探讨父母没有了孩子由谁来抚养这个问题时,除了法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有抚养义务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孩子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并且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抚养孩子。另外,如果没有合适的亲属抚养,民政部门会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要是你对孩子抚养过程中的监护权变更、抚养费用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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