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要求有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现有证据和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才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中不逮捕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不逮捕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
2.不符合逮捕证据条件: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4.犯罪嫌疑人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刑事诉讼中可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可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如下: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五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符合条件可变更。
当探讨刑事诉讼规定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情形时,我们有必要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外,错误逮捕的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若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您对逮捕条件之外的这些相关问题存有疑问,想了解更多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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