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委托人授予。一般授权下,代理人可进行程序性诉讼行为,如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特别授权则赋予代理人更广泛权力,除包含一般授权事项外,还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处分行为。
委托人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授予的代理权限类别及具体事项。若授权不明,代理人有权为一般性诉讼行为,但对于涉及实体权利处分行为,法院通常会要求进一步明确授权。总之,代理权限基于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且需通过书面授权书清晰呈现,以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委托权限如何认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委托权限认定需考量多方面。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虽无法事先获同意,转委托亦有效。
转委托经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指示负责。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第三人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除外。
在诉讼中,转委托权限范围通常不得超出原委托权限。且代理人转委托应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委托超权限该如何判定
判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委托超权限,需综合多方面考量。首先看转委托是否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依据《民法典》,事先未获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其次,审查转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对比原委托授权书与转委托的实际行为。若转委托处理的事务超出原委托授权的事务类型,或在处理同一事务时行使的权限超出原授权,如原仅授权和解协商,却进行了诉讼自认,就属超权限。再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判断。若转委托行为明显违背常理、损害委托人利益,也可认定超权限。一旦判定超权限,委托人可拒绝承认该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了解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是怎样确定的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代理权限确定后,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变更代理权限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另外,若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诉讼行为,其效力又如何判定呢?这往往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如果您对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确定及相关后续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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