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务发明权属是否可经双方约定确定
职务发明权属一般可经双方约定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不过,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就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进行约定。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等形式,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由双方共有。但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通常遵循法定权属规定,不过实务中也有通过特别约定改变的情况,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职务发明报酬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职务发明报酬约定一般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依据《专利法》等相关规定,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作出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不过,若约定明显不合理,例如报酬过低,使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等对报酬进行适当调整。所以,单位和发明人在约定报酬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职务发明报酬未约定法律如何判定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获得报酬。若未约定报酬,判定方式如下:
单位实施专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应当从收取的转让费、许可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探讨职务发明权属是否可经双方约定确定时,还存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比如,当双方约定了职务发明权属后,如果后续发明创造产生了新的衍生成果,其权属该如何界定呢?另外,若在履行约定过程中,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又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呢?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如果你对职务发明权属约定后的衍生成果归属、违约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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