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服务:157人执业:11年
专家导读 1、立法目标偏低、且概念模糊2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3、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4、未明确规定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予以保护,这是对水源地水质保护的一个重要突破6、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补偿政策。
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有哪些

1、立法目标偏低、且概念模糊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此条文可知“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众所周知,让老百姓喝上洁净的水本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目标,值得推敲,它给人有立法目的过低的嫌疑。另一方面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安全、供水安全等多方面,要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仅凭一部法律和一个部门(环保部门)是解决不了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点应该放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因此,“保障饮用水安全”更换为“保障水源安全”更为合适。

2、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

《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但其中并没有规定“按日计罚”措施,这无疑会对将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产生消极影响。很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另外,《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责规定对受害者不公平,因为即使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作用,如果没有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就没有受害者的利益损害结果。

3、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在一些条文中设定了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规定了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等。然而,这些规定只是针对一些政府和政府的领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时由于措施不力、执行不到位、导致目标未能实现的行政责任,对于一些政府和政府的领导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以致水环境质量未达标时,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如何?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如何?对此,《水污染防治法》却未涉及。

4、未明确规定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将地下水保护纳入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但是,综观整部法律,它只提出了地下水保护的一般原则,既没有具体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也缺乏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目前,我国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不仅有交叉重复的地方,而且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也不明确,各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人为地将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割裂开来,造成多头管理,使得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无法明确。

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予以保护,这是对水源地水质保护的一个重要突破

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将难落实到位。目前,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立法及标准制定仍严重滞后。迄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致使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不规范,各地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水平也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对饮用水源地未能实施有效保护。另外,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也会影响饮用水安全,但目前只能由有关地方政府或共同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这种选择容易滋生扯皮现象,造成问题久拖不决,另外按什么标准、什么尺度来解决纠纷,这些都是立法空白。

6、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补偿政策

保护好水源地生态环境不受污染,靠行政指令只能解决短期表面的问题,不给予落后地区任何的补偿,不能达到双赢。在城镇地区享受小康生活的同时,也应给予为此付出一定代价的地区以资源补偿。基于此认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进行了规定。较之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这的确是一大创新。不过,实践中这样的规定灵活性大、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原本属于保护区域内的居民的补偿款,实际上却补给了政府部门。国有资源部门化,农民却成了冤大头,不能实现责权利平等。怎样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补给谁?按什么程序补偿?这些水资源补偿政策应该有更加细化的标准,并将其写进法律,以保证水源地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现状的改变而下降。

7、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

虽然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严重问题,但是,在水污染防治的整个制度安排方面,专门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的条文较少,保障农村饮用水源或者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门制度却没有。十分明显,《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旨在解决城镇饮用水的保护问题,对于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却难以覆盖,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与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完全解决中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

8、众参与的力度不大

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被特别强调的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项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参与环境的保护和监督,以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被公众所接受。此次颁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类似的法条已被删除,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只有一个条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不难看出,这是对公民保护水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是,如果公民发现违法现象并欲检举时,就会涉及公民去哪里举报的问题。并且对于举报的内容,有关部门还需要时间核实,然后才能采取相关的执法行为,在这段核实排污的时间内,违法排污行为却仍在继续。在水污染极其严重的当今,不能给违法行为留有时间。因此,只赋予公民检举的权利是不够的,还需要赋予及时制止的权利。在水污染极其严重的当今,才能给违法行为留有时间。

不可否认,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是十分明显的,以上律图小编大致整理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立法目标过低,导致公民对污染环境的罪责毫不畏惧,很多人都不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在了解到存在的问题之后,需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8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1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4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0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4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25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3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8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6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8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水污染防治法 新版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w+浏览
环境保护
水污染防治法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主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水是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现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缺水,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减少水资源污染,要想更好的维护水资源建立一部法律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由此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的每一位公民个单位都应该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主体有所了解,从而减少水污染的现象发生。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主体
1、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2、执法主体一般规定的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具体有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来执行。
二、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
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
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
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
第一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
第三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
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
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
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
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主体主要是我国境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努力遵守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水资源也可以维护好环境卫生,对我们人类后代以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对他人和自己的监督,一旦发现有污染水资源的现象发生,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10w+浏览
环境保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8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44条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28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的解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10w+浏览
环境保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8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是什么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罪 > 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