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盗窃共犯,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在盗窃行为中的参与时间和主观故意。 盗窃共犯是指在盗窃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与盗窃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有共同的盗窃行为。比如事前通谋分工,有人负责盗窃,有人负责销赃等。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在盗窃行为既遂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主观上没有参与盗窃的故意,仅具有掩饰、隐瞒赃物的故意。 例如,甲、乙事前商量好,甲盗窃财物后乙帮忙销售,乙构成盗窃共犯;若甲盗窃后自行找到丙,丙明知是赃物仍帮忙销售,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盗窃共犯怎么做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罪共犯的核心在于主观故意内容、行为阶段及是否存在通谋: 一、主观故意的本质差异 1.盗窃罪共犯:需具备共同盗窃故意——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仍希望/放任盗窃结果发生,主观上追求或认可盗窃既遂。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具备明知赃物的故意——明知对象是盗窃所得及其收益,却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但无参与盗窃的故意,仅为事后帮助处理赃物。 二、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 1.盗窃罪共犯:行为发生在盗窃实行阶段——如提供工具、望风、分工搬运赃物等,直接辅助盗窃既遂。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发生在盗窃既遂后——赃物已形成,行为人对赃物进行事后处置,与盗窃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 三、是否存在“通谋”是关键分界 若事前/事中与盗窃者通谋,则以盗窃罪共犯论处;若无通谋,仅事后偶然明知赃物而处理,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简言之,前者是“参与盗窃”,后者是“处理赃物”;前者是事前/事中关联,后者是事后独立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5条、第264条、第312条;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三、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盗窃要怎么做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盗窃,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主观故意上,盗窃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且是对财物的直接获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是在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情况下,为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 客观行为上,盗窃罪表现为通过秘密窃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对犯罪所得财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举个例子,甲直接潜入乙家偷走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丙在明知甲的财物是偷来的情况下,仍帮甲保管财物,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探讨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盗窃共犯怎么做之后,其实还有与此相关重要问题需关注。若不确定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盗窃共犯时,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证据不同,案件最终认定和走向或许会截然不同。此外,涉及这类案件相应的量刑幅度与情节轻重具体关联也值得明晰,不同情节在法律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若您在区分两者以及相关证据、量刑等方面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答案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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