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4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50人
专家导读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ArticleTitle}

自我国建国之后的几十年,我国不断的加强了法律的修订,这就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过程。法治社会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给予指导。我国就针对国家赔偿制定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它的内容。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原因就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国家出太这一规定,就是为了给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促进国家赔偿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这一理念。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7****36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0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0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1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85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4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1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1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国家赔偿·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通181****927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4****938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8****599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时效及听证审理程序等。本规定的出台是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最高法院关于送达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送达若干问题规定如下:1、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18浏览 2024-09-23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0-24
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1.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7浏览 2024-10-18
发回重审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1-23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问题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审查逮捕外国人案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有下列注意事项:1、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是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2、涉外案件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1浏览 2024-06-20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
10w+浏览2024-10-16
若干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若干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有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财产的处置,担保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等。各市政府在处理国有企业破产的时候都应该进行参考。
10w+浏览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诉讼起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出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做出详细的解释规定。同时,并具体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3浏览 2024-05-09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内容有哪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0浏览 2024-05-24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规定
10w+浏览2024-10-25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国家赔偿 >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80****8047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56****802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3824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