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情况
明月律师2008年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为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自2014年加入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农村信用社、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2019年起,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她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秉持“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执业理念。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赌博性质游戏机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转卖游戏币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
三、办案思路与策略
在实体之辩上,明月律师主攻核心指控,援引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游戏币“拆借”,非赌场经营“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同时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无“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和“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承担赌博罪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证据之疑方面,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羁押必要性之论上,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四、办案结果与心得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观点。明月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要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矛盾,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并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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