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扎实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后,便在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1067。她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其联系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58号宁波商会国贸中心A座36楼。在劳动法领域,她专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认定与赔偿等事务;在民商事合同领域,擅长处理合同起草审查、违约纠纷诉讼等;在婚姻家事领域,以专业理性的态度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
劳动纠纷要案
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本案系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劳动争议纠纷,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缪X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与陈红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她们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该焦点,她们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专业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
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从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无事实支撑。
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案件结果与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明晰维权方向,围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工作,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全面梳理证据链条,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专业庭审抗辩,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合法权益。案件结束后,她还为当事人总结要点,提供专业法律指引,防范同类维权风险,也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思路,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审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