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挪用公款罪构成及认定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认定时需注意:一是要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判断是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是区分挪用公款与其他类似行为,如挪用资金等。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能不能算诈骗
挪用公款罪与诈骗罪系不同罪名,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性质,其数额认定不能直接等同或混同。以下从法律要件角度简要分析:
一、两罪的核心区别
1.挪用公款罪: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暂时使用、日后归还”的意图(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过三月未还)。其数额认定依据《刑法》第384条及司法解释,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
2.诈骗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数额认定依据《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至1万元(各省可调整)。
二、关于“数额认定能否算诈骗”的结论
不能。理由如下:
若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仅挪用,则即使数额达标,也仅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诈骗罪无关;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如虚构项目)获取公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诈骗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非挪用公款罪;
两罪的数额标准、构成要件完全独立,不存在“挪用数额认定算诈骗”的法律依据。
综上,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体身份及行为方式定罪,不能仅凭数额混淆两罪。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判断主观意图及罪名适用。
三、挪用公款罪主观上的要求具体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体要求如下:
1.明知性要件:行为人需明知其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含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且清楚该行为违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义务及公款管理使用规定。
2.挪用目的明确:具有暂时使用公款并计划归还的意图,这是与贪污罪的核心区别(贪污罪主观为永久非法占有)。若行为人主观上无归还打算,可能转化为贪污罪。
3.用途认识匹配:需认识到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对应《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明知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
明知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如投资、经营);
明知数额较大用于其他活动(如个人消费)且可能超过三个月未还。
行为人对用途的主观认识直接影响定罪标准(如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或时间要件)。若实际用途与主观认识不一致,以挪用当时的主观意图为准(如挪用时计划用于合法活动,后擅自用于非法活动,仍按原意图认定)。
综上,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以暂时使用为意图的直接故意,是挪用公款罪的核心主观要件。
当探讨挪用公款罪构成及认定是什么时,除了明确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外,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挪用公款后又携款潜逃的情况,这种情形可能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另外,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在司法处理上也有着特殊规定。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单位的资金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如果您对挪用公款罪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认定、量刑细节等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别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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