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并非绝对排斥,需结合合同约定及违约情形具体判断:
1.法定并存情形:《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明确,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即迟延履行时,继续履行与迟延违约金可同时主张。
2.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约定违约金旨在弥补违约损失,如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未超出损失范围。
3.限制条件: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依《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请求法院/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违约金约定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则两者不可并用。
综上,继续履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核心在于违约金的性质及合同约定。守约方主张时需举证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冲突,且未过分高于损失。
二、继续履行合同若有不利情况如何处理
继续履行合同出现不利情况,可分情况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继续履行不利,可依据公平原则,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导致继续履行对非违约方不利,非违约方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非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成本过高、不合理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请求,非违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总之,出现不利情况应及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三、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要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依法并存,但需区分违约金性质:
1.迟延履行违约金:若违约金针对迟延履行(如逾期付款、逾期交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其他违约情形:若违约金针对不履行、瑕疵履行等违约行为,且合同未禁止同时主张,守约方可在要求继续履行(如实际交付、修复瑕疵)的同时主张违约金。但需注意,违约金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若约定金额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适当调低。
综上,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并非互斥,关键在于违约金是否与违约行为匹配及金额合理性。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判断,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调整违约金数额。
在探讨继续履行合同还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时,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若出现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关键,它通常依据合同约定以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判定。另外,若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后续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再次出现违约情形,是否要再次支付违约金也值得关注。如果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对违约金支付、数额确定等存在疑惑。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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